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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木材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试行)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06-25


 

炎陵县木材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保护利用好我县森林资源,建设美丽幸福新炎陵,根据《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文件精神及《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一定要依法依规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确保全县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所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和活立木采挖移植行为的,必须遵守本办法,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下的采伐、人工培植苗木采挖移植除外。

     第三条 加强我县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一是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封育管理,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其它级别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主伐);二是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禁止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洣水及其支流斜濑水、河漠水、沔水两岸、水库周围险坡地的林木;三是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沔桃线、炎帝线可视范围内、县城规划区及周边的成熟用材林采伐严格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方式从严控制,单块面积一般控制在75亩以下,一次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严格控制在300亩以内。

     第四条 严格管理活立木采挖移植。采挖山上胸径5㎝以上树木的,必须经林业站、资源站批准,办理林木采伐(挖)许可证,按采伐证规定采挖并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采挖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向野保站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居民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非保护树种或非古树名木),由林业站现场核实,办理《采伐(挖)销售实地勘验证明》,报资源站批准。

     第五条 加强农村居民自用材的管理。严格遵循谁用材、谁申请、谁采伐的原则,同年度同一申请人不能申请多份自用材采伐证,每份采伐证审批出材量不得超过3立方米(材积)。采伐许可由各乡镇林业站负责受理、审核、审批。严禁自用材转为商品材流通,被查处自用材转为商品材的农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自用材采伐指标。

     第六条 集体林的木材生产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制,每年9月1日开始,由有可伐资源的林农或者森林经营者自愿申请下一年度木材生产计划,12月31日前完成申请申报工作,逾期一律不予受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下达。

     第七条 申请木材生产计划坚持据实申报、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可伐资源的林农和国有、集体与其它森林经营单位;

     (二)需持有新版本林权证书;如新林权证暂未发放到位,经林业站核准,可采用近期的林权证书或所辖组、村、乡(镇)共同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同一地块近五年内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采伐;

     (四)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采伐作业技术标准;

     (五)要以书面形式写出申请报告,包括采伐地点、林种、树种、树龄、采伐类型、采伐方式、用途、面积、蓄积量等相关内容;

     (六)提出皆伐申请的必须作出迹地更新承诺或有造林规划设计。

     第八条 木材生产计划按下列方式进行申请:

     (一)申请采伐林木应提交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国有林企事业、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三)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占用或征用决定文书。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一律不得申请木材采伐指标:

     (一)属于公益林范围内的山场地块一律不准进行商业性采伐,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二)属于下列《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核上报:

     1、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未参加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

     2、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采伐的;对天然阔叶林实施皆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林木的;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源头,河流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的;

     3、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4、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5、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6、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而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7、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不符的。

     (三)采伐山场已向银行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抵押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采伐的。

     第十条 为便于林权所有者正常申请木材生产计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指导林权所有者书写申请报告、告知申请程序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木材生产计划申请报告,林业站、资源站要坚持即报即时登记的原则,并按收件时间顺序建立台帐。

     第十二条 对木材生产计划申请,林业站与资源站应按照管理权限核实相关内容:

     (一)最初受理单位负责逐项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山场是否为生态公益林、有无山林权属纠纷、申请采伐山场的近五年有无采伐,林种、起源、树种是否属实,采伐数量(采伐量)、采伐类型、采伐方式、用途等内容是否符合采伐规定和要求,上年度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还应提交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完成验收情况。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所有集体或个人申请采伐指标蓄积10立方米及以上的,由林业站最初受理通过,站长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连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一起上报到资源站复审。林权证及其所附1:10000地形图复印件上还必须签署"与原件一致",并由审查人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伐区调查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操作,对不符合采伐规定的不得进行设计。堵绝凭空捏造、弄虚作假制作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以及变相操作、将连片林木化整为零等手段违规设计采伐林木。缺乏责任心或不按技术规定执行,造成伐区设计材料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林业站是集体或个人林木采伐指标申请的受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林木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资料不齐的,不得受理。经审核(上报)后的林木采伐许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林业站负责,存在问题的一律不得上报、不得输机(电子计算机上的木材采伐证管理系统)上报。对把关不严以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采伐证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1、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采伐指标蓄积低于10立方米的和自用材采伐指标县林业局全权委托所属基层林业站审批,属公益林采伐的报县生态公益林办备案;

     2、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采伐指标蓄积等于或高于10立方米且低于20立方米的,由林业站初审后,报资源站审批;

     3、凡采伐指标蓄积20立方米及以上的,不管是集体、个人还是国有的,资源站受理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4、楠竹采伐审批。集体林地上的楠竹,集体或个人申请采伐指标的,由林业站负责受理、审批;林业企事业单位和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内的楠竹采伐指标申请,由资源站负责受理、审批。

     (二)审批流程

     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经过审批同意的申请,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期限

     无特殊情况全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1日,初审2日,复审9日,审核2天,通知1日。

     第十八条  伐区拨交

     伐区拨交工作由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单位组织进行,拨交时有关责任人、林木所有者、伐木者和采伐监督员要到现场,根据采伐证和伐区设计文件的要求共同认定。伐区拨交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界线、面积、蓄积、强度、期限、标记、楞场、集材道的设置,集材方式、伐区清理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现场填写伐区拨交单经认可后签字备查。采伐蓄积低于10立方米的伐区简易调查设计,不需要进行伐区拨交。

     第十九条 采伐申请人即是是采伐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炎陵县林木采伐承诺书》(见附件2)的承诺,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强度、更新期限和有关技术规程作业,并对其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林业站、资源站、林业执法大队、森林公安要共同肩负起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伐区抽查、采伐山场检查和县乡道巡查工作。林业站(林场)必须严格履行资源管护和林政执法的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林业站(林场)主要负责人是所辖区域林木采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所辖区域林木采伐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资源站与林业执法大队要依法开展伐前调查设计检查、国有林场伐中监督、伐后检查,核准采伐林木的面积、地点、树种、数量和时间,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各乡镇抽查比例为伐区总数的3%-5%,国有林场等国有林经营单位的伐区全查。对无证采伐、超证采伐、异地采伐、一证多地(块)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伐现场监督管理

     (一)对商品林的采伐,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渐伐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同时控制采伐强度。对公益林的采伐,以采伐强度、伐后郁闭度、蓄积量三项严格控制,采伐强度控制在15%以内,采伐后郁闭度必须保持在0.6以上。林木采伐蓄积量低于10立方米的由森林经营者(林农)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与管理。

     (二)实施林木采伐季度通报制度,对管理缺位的林业站、国有林经营单位全县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采伐证办理申请人对其向林业部门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场指认人因不熟悉情况或提供不实情况故意误导作业设计人员,造成设计失误的,由现场指认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林业站、林调队、资源站,对受理的申请应认真审查,并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内原有关于林木采伐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炎陵县林木采伐承诺书》

 

 

 

 

No:201  年        乡(镇、场)       号

 

 

炎陵县林木采伐承诺书

 

我郑重向         林业站(局)承诺:

      一、自觉接受县林业局及        林业站伐区监督检查,领取采伐证后按要求采伐林木,并及时完成造林更新任务。

     二、及时清理采伐迹地的残留物、剩余物,切实履行伐区防火责任。

     三、配合相关单位对拟采伐地块进行采伐设计,并按规定交纳作业设计费。

     四、在采伐过程中,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面积、数量等进行林木采伐,保证不出现超范围采伐、超面积采伐、超数量采伐行为。

     五、保证不将已取得的林木采伐限额指标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维护责任伐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自己伐区内不出现偷拉盗运、乱砍滥伐等涉林违法案件。

     七、声明拟采伐地块权属确系本人(或林权证上共有人)所有,且与共有人及其他人(单位)无争议或纠纷。

     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伐区清理,并主动申请和积极配合伐区验收。

 

 

 

                    承诺人(单位):          (盖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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